第六十六章 山重水复疑无路64(1 / 2)

“踏踏踏…”

黑人卫官敖八骏的皮鞋在作战会议室的地板上不断落下,一阵阵烟雾随着他的来回踱步而升起。

这个时间点不少作息良好的人已经上床准备睡觉了,但今晚的卫队所注定又将度过灯火通明的一晚。

毕竟这么一桩集合可以是轰动全国的案子,就发生在自己等人的辖区内,要是这个点谁敢按时下班,回头被人给扒拉出来了,吃不了兜着走。

幸好今天还有金公子的及冠大典这么一个官方性质的大事发生,不然现在估计整个卫队所外都是会被记者堵死。

没有找到爆炸性新闻的记者们有时候比那些被逼上绝路,丧心病狂的犯罪分子还可怕。

有些时候,招惹了记者后导致的社死会比在跟罪犯搏斗中牺牲还要可怕。

起码后者是死得明明白白,死得其所,前者完全就无法在邻居面前抬不起头来。

“还有什么‘令人振奋’的新消息吗?”

敖八骏手底下的卫官们,似乎耳朵边上又响起了自己长官那压低了声音的询问。

从下午在银行现场的时候,长官也是这句话,不过当时可能是用着督促的语气,催促自己的下属们快点将那帮混蛋给找出来。

而现在,下属们都能听出长官语气中压抑的愤怒和癫狂。

这一次,让卫队成员们所信赖的监控居然毫无作用。

也不能说毫无作用,道路上的监控并不像银行中的那样被人给强行关闭了或是根本没有拍到犯罪分子。

事发之后银行旁的监控确实拍到了一辆面包车开出了银行现场。

很大胆不是吗,但之后卫官们根据监控里那辆面包车离开的画面再去寻找下一个监控画面时,却发现怎么也找不到那辆驶离银行的面包车了。

一开始大家以为是狡猾劫匪在绕监控,所以也没太在意说是不是监控出了问题。

派了一个小组的人按照面包车的车牌去顺藤摸瓜,再分出一部分人去监控最后画面消失的地点实地走访,看能不能找到什么线索,剩下其余人则是继续查看监控。

虽然卫队方面掌握的监控疑似被手法高超的黑客给入侵了,但当今社会,路上又不止有官方安装的监控,许多店家自己安装了监控,都没有连上卫队这边监控系统。

所以即便黑客可以通过入侵卫队所的监控,来延缓卫队发现劫匪行踪的时间,但只要卫队成员调查沿途的私人监控就一定可以有所收获。

即便没有监控,通讯工具那么发达的今天,沿途的路人在拍照或者摄像的时候都说不定有可能能够无意捕捉到劫匪所驾驶的车辆信息,挨家挨户地去询问路人也可以遇到目击证人。

果不其然,派出去的人马不一会儿就在离银行不远的一家餐馆门口找到了没有连接卫队所的私人监控。

监控安装的位置是厨房后门外,摄像头正好对准了巷子外一条道路。是一条劫匪在撤离的时候只要驾车就是一条必然经过的道路。

在餐厅监控室的卫官们根据推算出来的时间,将监控调到相应的时间片段。

监控回放中,道路上很空基本上看不到什么行人和车辆经过。其中一名心思细腻的女卫官发觉这有些不对,因为她之前来过上京大街按道理来说,这条街按照监控中的时间点,应该是会有不少人来往的。

但就是这么几辆车里面,也没有出现符合银行顾客和工作人员描述的面包车。

不过就在女卫官思考的时候,旁边另一名卫官已经按下了暂停键。

众人看向监控画面中的车辆,是一辆小型的货运车,车厢上面写着有“鲛人”海鲜运输的字样。

这名卫官指着监控画面中的车辆说到

“我仔细看过之前大家记录的口供和证词,按照银行门口安保的说法,第一伙劫匪其实是将车辆停在离银行很远的地方,就下了车徒步前来的。

所以其实除了两名安保之外,其余人是看不到第一伙劫匪开的是什么车辆。

而两位保安的证词中,并没有准确的说出对方究竟开的是什么车。

其余人都只是看到第二伙劫匪开的那辆面包车,而且还基本上是在撤离的时候看到的。

顾客在受到惊吓之后,记忆有所出错,表达不太清晰是时常有的事情。

所以当有人说出,第一伙劫匪好像也是开的面包车的时候。其余人也会人云亦云,就连我们自己和同事也会在做笔录的时候推波助澜,所以就造成了面包车,也变成第一伙劫匪的座驾了。

所以这辆车就是我们要找的,第一伙劫匪的车辆!”

胸有成竹地说完了这番话,这名卫官信誓旦旦地看着其余人,还摆了个自认为很帅气的pose。

女卫官不否认这种可能性,术业有专攻,毕竟不是所有地卫官都善于和喜欢做推理追踪相关事宜。

所以这样也就导致了,当人手不够的时候拉来的临时客串记录笔录的时候,有些卫官认为这笔录和口供不过是形式和过场罢了,并不在意细节与真实性。

甚至当证人回忆不太起事件细节的时候,不负责任的卫官还会贴心地根据上一个人提供的信息,“提醒”证人相关细节。从而达到了以讹传讹地效果,莫须有的来误导其他办案执勤的卫官。

什么“对方可以准确的说出你家地下室墙壁的颜色以及内部的摆设。”,“可是我家没有地下室啊长官?”之类的怪事,一半来源于受害者的主观臆想,另一半就是卫官的半推半就。

牛约市的卫队尚且如此,其他地方的卫队所就不必多言。

什么一些偏远的地区,例如美丽坚中部和西部的地区,入职卫队的新卫官,第一件事情就是补前几年案件中遗留下来没有登记的证词,笔录和口供。

甚至还要补充一些案件记载中提到过,却没有的或者不知道丢哪去了的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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